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共同财产:工资奖金与津贴补贴、生产经营与投资收益、知识产权收益、继承或受赠所得(除法律规定个人所有的情形)、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常见争议点包括: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、双方父母出资购房、婚内购置股权与基金、公司分红。
以下属于个人财产:一、婚前财产;二、婚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与文件;三、伤残津贴与抚恤金;四、专供个人使用的其他财产。双方可以书面约定财产归属,这种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,且在离婚时不涉及分割。
实务中以均等分割为原则,但存在以下调整情形:照顾子女权益,女方权益,无过错方权益,以及是否存在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。对于存在出轨、家暴等过错行为的一方,在分割时可以适当少分。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财产(如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共有房屋)需先处理对外债务。
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,另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少分或者不分。在离婚诉讼中,一方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请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行为方少分或者不分;若涉及离婚后再次分割,法院也可以判决支持。实务中应尽早通过律师调查令、财产保全等方式固定证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