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条,境内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,均可申请仲裁:确认劳动关系、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、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、社会保险、福利待遇、劳动报酬、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、职业危害防护,以及其他劳动争议。
一般分五步:一、准备证据材料;二、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;三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;四、开庭审理,双方举证质证并进行辩论;五、仲裁庭作出裁决,裁决一般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,复杂案件可延长不超过三十日。当事人不服裁决的,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。
劳动争议实行部分举证责任倒置,但劳动者仍需先就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。实务中最关键的是: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、工牌与考勤记录、工资流水与银行转账记录、社保缴纳记录、工作群与邮件往来、工作成果与文件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与谈话录音。工资流水是认定劳动关系与工薪的最有力证据。
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。劳动者工作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劳动者依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的,可要求经济补偿;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,劳动者可要求赔偿金,金额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。